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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 TIAN TONG YUAN根据司法实践是可以的。
很多观点认为审计报告和工程款司法鉴定结论是不同的,不能予以替代。但其实审计报告和工程款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很多相同之处。如两者的依据都是图纸、合同、签证等资料,另外两者出具报告的人员都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司法观点及实践中很多案例,都是支持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的。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二条:“在审计长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区分情况,如果查明政府部门确实无法进行审核审计的,应当允许通知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2)重庆、四川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原因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可视为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因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又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